根据新成立的陕西省广播电视局的职责,现将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的事项、备案类事项公布如下,请广大的办事群众及法人、社会组织按照网上公布的流程及时向陕西省政务服务大厅递交办事申请,从事有关广播电视活动: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2.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5.电视剧制作许可(乙种)
6.国产电视剧(含动画片)拍摄备案和电视剧片发行许可(含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
7.引进播出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审批
8.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9.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10.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二、审核转报事项:
1.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审核(甲级)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初审
3.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5.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初审
6.引进境外影视剧初审
7.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核
8.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内容初审
9.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三、备案类事项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经营服务业务备案
另外,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委托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我局已经与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陕西西咸新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自贸片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自贸片区)、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榆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榆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委托书,在以上自由贸易区和四类“功能区”内,自公告日起,由法人、社会组织向以上自由贸易区和四类“功能区”的相关审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陕西省广播电视局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