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首页>政策解读
规范行业秩序,推动广播电视事业高质量发展 — — 学习宣传《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时间:2025-05-07 14:11
来源:政策法规处
分享: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我国广播电视领域的基础性行政法规,自1997年首次颁布实施以来,经过三次修订完善,为规范广播电视行业秩序、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内容分为六章,共五十五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表彰奖励等内容。第二章为“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明确了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设立需符合国家的规划和条件,并经政府部门审查批准。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均需满足一定条件。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其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第三章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明确国家统一规划传输覆盖网,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质量和畅通。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构成。频率使用需获得批准,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已经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禁止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第四章为“广播电视节目”,主要明确了节目制作、播出应满足的要求和有关条件,节目内容禁止包含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煸动民族分裂、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内容。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第五章为“罚则”,明确了违反《条例》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违反规定,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第六章为“附则”,明确了《条例》施行的过渡性规定和条例施行日期。

了解《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详情内容,可进一步查询“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网址: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3NzdkMDdjNTAxNzdiOGUyYmMzZjM5MWI%3D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