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文广(新)局,杨凌示范区文广新局,韩城市文体广电局,省内出版物批发单位:

    为促进我省出版物网络发行持续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出版物网络发行行为,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促进出版物网络发行健康发展的通知》(新出字〔2010〕5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和规范出版物网络发行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的单位、个人通过网络依法销售合法出版物。

    二、建立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网络书店,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出版物发行,或者以其他形式通过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均须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三、已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网络发行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以下简称网络发行)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

    (三)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网络的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的网络发行备案情况,由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定期汇总,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四、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网络交易平台的基本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的网络交易平台出具备案回执。

    五、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其服务的网络发行单位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包括:

    (一)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照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二)建立交易风险防控机制,保留平台内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经营主体的交易记录两年以备查验。对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出版物发行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从事网络发行的单位、个人,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并在年度核验时,按要求如实报告网络发行情况。

    七、本通知发布前,已经通过全省2018年度核验报告开展网络发行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到原批准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备案手续,规范网络经营活动。逾期未备案且仍从事网络发行的,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八、对违反本通知要求,不按规定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一经发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依法提交公安、工商、电信主管部门关闭违法网站。对不按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擅自设立网络书店或者擅自从事网络发行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陕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