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3号,以下简称“63号令”)。为确保“63号令”顺利有效实施,同时有助于行业各方对“63号令”的准确理解与认识,特作如下解释与说明:
一、 修订背景的说明
电视剧是现阶段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也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当中一个重要方面。2004年9月20日广电总局发布了《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原“40号令”),对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电视剧产业快速发展,电视剧内容管理的范围、程序和具体办法在实际工作中也进行了若干调整。同时,电视剧文化产业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行政部门从法规角度及时廓清并做出明确规定。
为顺应电视剧发展形势,完善管理职能和程序,进一步推进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电视剧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广电总局对原“40号令”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全面梳理并汲取了广电总局长期以来有关电视剧管理的有益经验,广泛而深入地征求了业界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二、 修订的主要原则
一是系统性原则。此次修订从内容管理角度,对拍摄制作电视剧备案公示、内容审查、发行许可,以及播出管理等作了系统性的行政规定。
二是可操作性原则。本次修订立足于当前电视剧制作播出管理工作的实际状况,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注重各项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力求便于理解、操作和监管。
三是普遍性原则。本次修订区分了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63号令”中规定的是一般性、普遍性的要求。涉及具体程序的管理措施将在有关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
四是延续性原则。对原“40号令”中依然行之有效的措施和规定,本次修订尽量从保持规章延续性、稳定性的角度出发,除调整个别表述方式外,未作大的修改。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63号令”共六章四十一条。与原“40号令”相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两大部分:
(一)变更和调整的内容。
1、2006年广电总局发布规范性文件,将原“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调整为“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由于管理办法已经变更,原“40号令”第二章内容已整体替换为“63号令”第二章“备案和公示”,对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中的一般性、普遍性的要求作了规定,涉及具体办理程序等内容,将在随后的实施细则中作出规定。
2、为进一步加强两岸三地电视剧的更紧密合作,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根据2004年以来广电总局陆续发布的有关港、澳、台地区人员参与国产剧拍摄等规范性文件,广电总局已将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所辖制作机构制作的,有港、澳、台地区演职员参与的国产剧终审权,逐步下放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据此,修订了原“40号令”相关条款的表述,将原来的“境外人员”改为“国外人员”。
3、为方便送审机构,2007年总局调整了送审机构提交审片介质的要求,不再要求送审大1/2录像带,改为比较普及的DVD光盘。依据修订工作中强调的一般性原则,将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表述为“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片一套”。
(二)补充和新增的内容。
1、由于在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审查许可、电视剧播出各个管理环节都应遵循同一内容审核标准,因此,将原“40号令”中第三章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调整前置于“63号令”第一章总则,列第四条和第五条。同时,对第四条、第五条的具体内容作了相应补充。在第四条中增加了“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的表述,以体现国家重视电视剧社会效益的立场。在第五条的原有十款内容的基础上,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增加了不得“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规定。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的指导精神,为实现行政审批的公开、公正、透明,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已建立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实现了电视剧备案公示、内容审查的网上受理、审理和管理以及政务信息公开。为进一步促进电子政务的普及推广,提升电视剧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的水平,“63号令”第七条对实行电视剧管理电子政务作出明确规定。
3、为进一步健全电视剧审查制度,规范电视剧审查人员的聘任标准和行为准则,确保电视剧内容审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63号令”新增加了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要求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须建立健全电视剧审查机构和审查制度,电视剧审查人员须执行回避制度,并客观公正地提出审片意见。
4、为确保电视剧内容审查行政许可的严肃性,规范电视剧送审程序和制度,“63号令”第二十条要求不得中途转移送审。
5、电视剧播出是电视剧内容管理的最终环节。为规范电视剧播出秩序,促进电视剧发行播出的良性竞争,推动产业健康发展,“63号令”将广电总局近年来电视剧播出管理中已实际采取的若干措施以部门规章方式予以明确,并列出专章。
(1)为加强电视台播出电视剧的依法管理,禁止盗播、违规播出的行为,确保电视剧播出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相关规定,“63号令”分别作出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保护电视剧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促进电视剧内容产业繁荣发展的核心保障,也是电视剧制作、播出机构依法应尽的义务。第三十四条则是对电视剧发行、播出中尊重和维护著作权所做的提示性规定。
6、增加和完善罚则条款。分别为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原“40号令”的罚则内容比较笼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为进一步完善规章内容,将原“40号令”第五章罚则改为法律责任,分别对电视剧制作机构、电视剧播出机构、电视剧审查人员、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违规、违法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此外,根据有关法律专家的建议,对一些具体文字表述进行了个别调整和修改。如:将原“40号令”中的“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更改为“直接备案制作机构”等。
电视剧司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