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陕西省委员会《关于规范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的建议》([2019年]第8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首先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监督、管理问题,未成年人基本都是在校学生,应归属省教育厅管理。

    二、对网络直播的管理,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规定,应归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

    三、按照此次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全省文化市场监督执法职能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设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统一承担,其主要职责是:“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拟订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指导、监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省性、跨区域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

    四、按照省委、省政府两办印发的《陕西省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我局设立媒体融合发展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主要职责是“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指导节目监管体系建设,组织查处非法开展节目服务行为;对全省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审查、监管,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推进国家三网融合,推进我省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管理发放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承担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批工作。”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二条第2款:“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之规定,我局对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内容依法审查、监管。

    由于委员提案提出的主要问题不是我局的监管职责,故建议由相关厅局作为主办单位予以答复。

    对于提案建议中属于我局监管职能范围的问题,我局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视听节目的管理:

    1.依法对省内持证的互联网视听服务机构加强管理。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要求对播放音视频节目进行管理,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开展业务与获批的服务项目不符的,我局将依法取缔严肃处理。督促互联网视听服务机构强化自我约束机制,严格遵照“谁办网谁负责”原则,坚决抵制互联网视听服务机构传播违法违规、价值取向存在问题和包含低俗内容的节目。

    2.对省内网站传播的网络视听节目加强监管。建立完善全省视听网站数据库,增强对网络不良信息发现的预警能力,不定时对省内网站进行人工巡查,确保网络视听节目安全。对网络上不良信息的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我们将及时报告省委网信办和省扫黄打非办,必要时联合开展查处工作。

    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互联网视听服务机构的管理力度,全面落实“谁办网谁负责”原则,夯实网络视听平台主体责任,配合教育、文化等相关部门规范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

陕西省广播电视局

2019年10月14日 



(联系人:孙 震,电话:029-85496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