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应急管理局,杨凌示范区广电新闻出版局、应急管理局,中共韩城市委宣传部、韩城市应急管理局,省广电融媒体集团(台):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应急广播体系的运行管理,确保应急广播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有效发挥应急广播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与安全等事件中的作用,依据国家广电总局、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陕西省广播电视局、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陕西省应急广播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广播电视局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0月12日
陕西省应急广播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应急信息发布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应急广播作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从事应急广播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是指利用广播电视系统和新媒体平台等信息传送方式,向公众或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特定机构发布应急信息的传送播出系统。
第三条 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实行“党委负责、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平战结合”的原则,发挥其在重大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与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的指挥、协调、信息传递作用,提升政府应急管控和处置能力,同时保障日常信息发布和播出安全。
第四条 严格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应急广播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侵犯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以及与该设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五条 应急广播以日常播出、应急信息发布为目标,坚持预防和处置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播出的信息应符合国家广电总局、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的《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第八条要求,主要播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的新闻、专题等节目,进行安全防范、灾难避险、自救等知识宣教,以及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突发情况处置等权威信息,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响应能力。
第六条 日常播出实行定时发布方式,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明确本级应急广播系统日常播出内容、时段、时长以及播出频次,不得播出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的,或非经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审查的广播节目,不得播出、插播商业广告。
第七条 应急信息发布的类别、内容、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确定。
第八条 应急信息发布分为上级应急广播和本地应急广播。应急信息发布优先于日常播出,上级应急广播优先于本地应急广播。
第三章 内容审核
第九条 日常播出(除转播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节目外)、应急信息发布采取审签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级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建立应急信息内容审核、发布机制,建立畅通、高效的应急发布渠道。
第十条 除转播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外的日常播出,由本级应急广播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进行播出。所有发布的日常播出信息和审签单都必须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由本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对外发布;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各部门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本级应急广播管理部门统筹对外发布;以乡镇政府(街道办)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对外发布;以村(社区、景区)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由村(社区、景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对外发布。所有发布的应急信息和审签单都必须存档备案。
禁止发布未经审核、审批的信息。
第十二条 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和审签制度,做好相应类别信息的审核、评估、备案和检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应急广播信息发布人员对信息播发审批手续进行审核,确认手续齐全、信息无误后方可播发。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应急广播系统的运行维护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明确本级应急广播的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广播的运行维护,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落实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制,保证应急广播正常运行。
(一)应急广播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并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
(二)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应急广播系统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和安全播出工作。
(三)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负责本级应急广播的日常和应急播出、县级应急广播平台维护管理工作。
(四)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应急广播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本级应急广播平台和辖区终端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
(五)各村(社区、景区)负责本村(社区、景区)应急广播工作,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内应急广播平台和终端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
(六)光缆传输线路提供单位负责辖区内网络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要规范使用,每天按时、完整转播上级播控平台传送的广播节目,不得随意中断、插播节目,禁止播出任何商业广告。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广播平台机房及播控中心未经批准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禁止在设备上安装与应急广播系统无关的软件。未经批准禁止在应急广播平台上挂接其他设备及信号源。
第十七条 加强设备的防盗、防火、防霉、防潮、防尘、防磁等保护,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等设备,定期对室内外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设备发生故障及时与供应商联系解决,并做好故障维修记录。
第十八条 应急广播播控平台信息发布实行账号、密码管理,禁止使用弱口令。所有涉及系统管理、授权播发的人员,禁止将账号和密码泄露、提供给他人。管理人员调整时,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及时更新账号、密码,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第十九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应急广播使用指导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景区)负责加强广播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宣传,保障应急广播设施、设备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广播电视局、陕西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