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35号)精神,现将我局涉及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的办理要求修改为:
1.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时,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
2.办理《电视制作许可证(乙种)》时,申请人可以不提供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件》。
3.办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时,申请人可以不提供营业执照、星级证明、营业场所证明、主要出资单位证明、验资证明。
4.办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审批业务时,申请人可以不提供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设备证明、企业章程、人员证明。
申请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必须出具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认证的入驻企业证明材料。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广播电视局传媒处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