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国产电视动画片(下称“电视动画片”)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视动画片的制作、发行、播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的电视动画片管理主要包括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发行许可、内容审查、优秀电视动画片推荐播出、扶持奖励等内容。

 

第二章  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

第四条  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均可申请制作电视动画片。电视动画片经备案公示后方可投产制作。未经备案公示的电视动画片,不予审查完成片,不予发放《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各级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出。

第五条  申请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表》一式3份;(附件1)

2.如实准确表述电视动画片的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不少于1500字的简介3份;

3.涉及重大题材或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内容的电视动画片,应附中央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4.其他申请所需材料。

第六条  申请中外合拍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须注明境外动画制作机构名称及境外编剧、导演、制片人等主创人员外文名,并提交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剧本。

第七条  制作机构聘请境外编剧、导演、制片人参与电视动画片创作生产的,须注明境外编剧、导演、制片人的外文名。

第八条  获准备案公示的电视动画片题材,自备案公示当月起,有效期两年,逾期作废。逾期后如继续制作,应重新备案公示,其有效期一年。二次备案公示后逾期仍未制作的,取消制作机构备案该动画片题材的资格。

第九条  制作机构间合作制作的剧目,只核准其中一家制作机构申报备案,交叉、重复报备无效。

第十条  制作机构变更已公示的电视动画片剧名、集数、制作机构,以及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应依照本办法重新备案公示。

第十一条  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实行月报制。每月25日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受理全省制作机构制作电视动画片的备案申请,核准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示。

第三章  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

第十二条  制作机构拍摄制作已备案公示的电视动画片,须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未取得《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不得发行、播出及评奖。 

第十三条  申请《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产电视动画片报审表》一式3份;(附件2)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份;
  3.同意制作备案公示的复印件3份;
   4.不少于2000字的剧情梗概3份;
  5.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片DVD光盘3套;   
     
  6.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3份;

7.其他申请所需材料。

第十四条  各级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电视动画片,须在该片每集首尾分别标明《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国产电影动画片,可直接在电视播出机构播出。

第十六条  已取得《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动画片,片名、集数、主要人物和主要内容不得随意改动。如需改动的,应依照本办法重新送审。

 

第四章  电视动画片内容审查

第十七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收到制作机构完备的申请资料后,应组织专家重点对送审的电视动画片的思想性、导向性、艺术性及制作水平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聘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专业技能、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审查专家库。每次选取3—5人履行审查职责。

第十九条  审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人员与送审方存在有可能影响公正审查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电视动画片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5.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8.侮辱、诽谤他人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11.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自受理之日起,应在30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特殊情况不超过50日。制作机构按审查意见修改并重新送审通过后方可申领《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若对审查结论有异议,可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复审。

第二十二条  电视动画片审查经费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承担,不得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优秀电视动画片推荐播出

第二十三条  制作机构制作的优秀国产动画片,不受题材、类型和长度限制,均可申请在全国电视台推荐播出。

第二十四条  申请推荐优秀电视动画片,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优秀国产动画片推荐表》一式3份(附件3)

2.画面和声音清晰的DVD光盘3套;

3.其他申请所需材料。

第二十五条  优秀国产动画片每年按季度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推荐4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申请优秀电视动画片推荐播出的制作机构需将申请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汇总。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优秀电视动画片的扶持、奖励及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宣传处负责解释。

附件1: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表

附件2:国产电视动画片报审表

附件3:年度优秀国产动画片推荐表